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体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99页(1309字)
建国后,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管理体制几经变化。199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根据情况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还规定,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实施检疫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依照本法规定登船、登车、登机实施检疫;进入港口、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的存放、加工、养殖、种植场所实施检疫,并依照规定采样;根据检疫需要,进入有关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查阅、复制、摘录与检疫物有关的运行日志、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1991年1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管理体制的通知》。通知规定: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已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该法第3条确定“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根据情况规定”。国务院认为,从长远看,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工作,以农业部门统一管理为宜,但这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国务院决定,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工作仍由国家商检部门承担。1993年3月,国务院又发出通知规定:(1)关于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检疫工作由农业部统一管理问题,这需要有一个过渡。结束过渡的时间,由国务院确定。(2)现阶段,农业部门负责向缔约国(原苏联、朝鲜、罗马尼亚、南斯拉夫、阿根廷、乌拉圭)出口贸易性动物产品的检疫,商检部门负责向非缔约国出口贸易性动物产品的检疫。(3)在过渡期内,农业部门和商检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互通信息,密切联系,维护国家利益,共同做好贸易性动物产品的出境检疫管理工作。为此,国家商检局做出决定:(1)继续坚持在生产过程中参与检验、检疫的作法,减少环节,一次接受报验,检验、检疫一次完成,以方便外贸生产、经营单位出口的及时出运、结汇。(2)继续加强对工厂、企业兽医检疫、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检验把关。凡生产出口动物产品的企业,仍实行卫生注册、登记及质量许可制度。1994年3月,国家农业部作出了《关于加快口岸动植物检疫改革的决定》,决定对部分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实行分片管理。1996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管理体制。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收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负责国际间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合作与交流。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还规定,海关依法配合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行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