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99页(539字)
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害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人、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1991年10月30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该法由总则、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携带、邮寄物检疫、运输工具检疫、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50条组成。按照该法规定,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法实施检疫。该法发布后,1982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同时废止。该法是中国政府管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基本法律。该法颁布后,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发布一系列配套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由总则、检疫审批、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携带、邮寄物检疫、运输工具检疫、检疫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10章68条组成。该条例是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最重要配套法规之一。
上一篇: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体制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