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内瑞拉土改领导委员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27页(1162字)

委内瑞拉《土地改革法》第158条规定,领导委员会由1名主席和4名领导人组成,其中的2名代表各农民组织,另1名应是专业人员。领导委员会的全体成员由政府任命。每1名主要领导人须有相应的代理人,代理人由政府在任命主要领导人时同时任命。第159条规定,领导委员会成员及其代理人应是年龄较大的委内瑞拉人,不能拥有超过本法规定的不受征用的最高限额面积的田产。那些同共和国总统、农牧业部长和其他领导委员会成员有直至叔孙直系亲属血缘关系或者直至兄弟旁系姻亲关系的人,包括两者兼而有之的人将不能担任此职。主要领导人应将他们的全部时间投入全国土改委员会,不能担任其他公职,国家宪法允许的情况和参加技术性委托事项除外。第161条规定,领导委员会拥有最广泛的领导和行政管理职权,以处理构成全国土改委员会目标的事务,尤其将行使下述职权:(1)提出土改实施计划和全国土改委员会的预算,计划和预算均需通过农牧业部机构递交政府讨论和通过;(2)了解和决定土地的赠与、农业中心的成立,按各种证书并根据本法规定转让属于全国土改委员会的不动产或收地产税;按本法批准依次合理划分农村的私人的小块土地;(3)鼓励收回利于印第安人村社及其散居家庭的土地、森林和水源,并根据司法部和其他官方职能机构有关向印第安人判给土地的规定依次进行;(4)决定不动产的征收、转让或征用;(5)事先经政府批准,同意发行由国家担保的农业债券及其他证券和票证,同有关机构达成必要的协议以资助土地改革;(6)制定全国土改委员会需要的内部条例,并递交政府讨论和通过;(7)建立全国土改委员会需要的司局、办事处和服务机构,确定全国土改委员会人员的职责和待遇;(8)鼓励建立农村保险;(9)采取适当措施领导土改受益者的农牧业经营,并给予技术援助;(10)向政府申请被第三者占据的国有土地;(11)想方设法改善农民的技术水平,加强对农民的技术训练;(12)尽力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加强对农民的技术训练;(13)组织、促进和提供农业机械化服务;(14)为土改受益者制定信贷计划,并同官方信贷机构达成必要的协议;(15)促进农业合作化,兴办农牧产品加工合作工业;(16)调整土地的租金;(17)关注农业工人提高尊严,推荐改善农业工人的准则列入法律和条例之中。(18)必要时,任命律师就农业问题代表农民法庭、办事处和官方公司或私人公司议事;(19)关注土地所有主社会职责的履行,并为此采取相应的措施;(20)教育全国土改委员会的官员向职能当局揭发违反立法规定、损害农村居民的行为;(21)阻止直接或间接地将农民逐出已占据符合本法规定期限的土地;(22)了解和解决一切未授权全国土改委员会其他机构处理的事务以及其他本法规定的事务或法律和条例将要规定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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