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有林野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13页(288字)
日本《林业基本法》第4条规定:(1)关于国有林野的管理及经营事业,不仅对确保其企业性给予必要的考虑,而且通过其恰当运营促进该措施的实现,特别是将国有林野作为重要的林产品的持续供给源而对其供需及价格的稳定作出贡献的同时,促进内地偏僻未开发林野的开发等以利于增加林业总生产,此外为有助于改善国有林野所在地域的林业结构,要积极地谋求其活用。(2)对于保全国土及其他具有公益性机能的国有林野,应致力于确保其机能;对于为改善于其所在地域的农业结构,为振兴其他产业或提高居民福利所需用且相当的国有林野,为了这些目的要积极地致力于其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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