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南极条约签署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35页(339字)
《南极条约》第13条规定:(1)本条约须经各签字国批准。对于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或经其代表有权参加本条约第9条规定的会议的所有缔约国同意而邀请加入本条约的任何其他国家,本条约应予开放,任其加入。(2)批准或加入本条约应由各国根据其宪法程序实行。(3)批准书和加入书应交存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该国政府已被指定为保存国政府。(4)保存国政府应将每个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日期、本条约的生效日期以及对本条约任何变更或修改的日期通知所有签字国和加入国。(5)当所有签字国都交存批准书时,本条约应对这些国家和已交存加入书的国家生效。此后本条约应对任何加入国在它交存其加入书时生效。(6)本条约应由保存国政府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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