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方水资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87页(703字)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在不与联邦法律、法令抵触前提下,各州有权制定本地区有关水的法律、法令。目前,各州都制定、颁布了水法律、法令,内容包括方方面面。例如,亚利桑那州1980年颁布《地下水管理法》,决定成立4个管理区、2个灌溉饱和区,控制地下水的使用。阿肯色州1983年制定《水法》,对水权使用、管理作出全面规定。佐治亚州通过颁布法令,对用水量超过10万加仑/天(378立方米/天)的工业和城市用户进行分配问题作出全面规定。并颁布了《地表水法》、《地下水法》、《水质法》等。爱达荷州水资源部根据州《水法》规定,宣布8个地区为地下水临界区,以防止抽汲地下水。印第安纳州1983年颁布《水管理法》,规定州自然资源委员会要对本州水资源继续进行评价,提出重要用水户清单和水资源开发、保护、利用的规划。衣阿华州1983年颁布《水管理法》,决定将州自然资源委员会和环境质量部合并为水、空气、废物管理部。州地质调查局可接受州立法机关命令,协调与联邦机构之间的用水合作计划。马萨诸塞州1982年颁布《水法》,决定为开发含水层,将用1000万美元购买土地,以保护公共给水井的补给区。1983年《水管理法》决定设立记录水资源抽汲量机构,使用水竞争户之间获得平衡。内布拉斯加州1983年《水管理法令》规定,地表水灌溉公司对含水层进行补给时,可向地下水用户收费。新泽西州1970年颁布《固体废物管理法》,授予州环境保护部防治水污染以广泛权力。1979年法律规定,成立州危险废物清除队,确保包括水资源环境在内清洁秩序。南达科他州《水法》规定,不允许从含水层抽汲超过平均年补给量的地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