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饲料用语定义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15页(603字)
美国《州级饲料法案》第3条规定:(1)销售指以卖售、交换或易货的方式提供商品饲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合同饲养者供应商品饲料。(2)销售者指从事销售的人。(3)商品饲料指销售的用于饲喂或混于饲料中,并且按本法规定是不违法的一切物质。但是未掺杂的整粒种子或者物理上改变却无掺混的完整的种子,诸如干草、秸秆、茎叶、青贮、玉米苞叶、谷壳等农产品以及单一的化合物或化学物质,只要这些农产品和化学物质或化合物未混入其他物质并且按本法规定是不违法的,可以不受本定义或者本法的特定条款的限制。(4)饲料原料指每种制造商品饲料的组成物质。(5)矿物质饲料指用来提供矿物质元素和无机养分的商品饲料。(6)用户委托配合饲料指按照最终买主的特殊要求批量生产的,由数种商品饲料或饲料原料混合物构成的商品饲料。(7)制造生产指对供销售的商品饲料的粉碎、混合搅拌或者进一步加工的过程。(8)商标名指用来确定并能识别某一经营者或注册者的商品饲料的词字、名称、代号、图案或其任何的组合。(9)产品名指确定商品饲料的种类、级别和特殊用途的名称。(10)标签指书写、印刷或绘制物显示的标志,他们在装有销售商品饲料的容器上或附于此容器上,也可随同所销售的商品饲料的装货单或交货单发出。(11)宠物饲料指供宠物消费而制造和销售的商品饲料。(12)特殊宠物饲料指供特殊宠物消费而制造和销售的商品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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