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木材检验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8页(395字)

1978年8月12日,国家林业总局发布《木材检验条例》。共5章18条,主要规定:(1)省(区)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企业要设立木材检验科、组,主管木材检验工作,负责本条例规定的基本任务。检验员配备:东北、四川、云南林区贮木场每4千至5千立方米配备一名;木材加工厂每3千至4千立方米配备一名;林场每个原条装车场配备二至三名;原木楞场配备一至二名。(2)实行技术考核,合格者发给技术证书并明确其职称。检验工程师和检验技术员经省(区)林业主管部门考核确定后,报国家林业总局发证,一、二、三级检验员由省(区)发给证书。木材检验员原则上由干部担任。对从事木材检验工作的工人,应纳入干部管理。经过审批手续,可以转为干部。对木材检验员的技术考核,林业企业每年进行一次,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每2至3年进行一次。按考核成绩、评定技术等级,作为晋升和评定工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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