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品种审查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80页(373字)
台湾1988年《植物种苗法》第12条规定,台湾主管机关设新品种审议委员会,审议新品种登记及异议事件。审议委员会之组织及审查办法,由主管机关制定。第16条规定,申请人对于不予新品种登记的审定或异议人对于异议的审定,可于审定书送达之次日起二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申请再审查。申请人或异议人对于再审查之决定不服者,可于再审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申请复核;对于复核决定,不得再声明异议。台湾主管机关应设新品种再审查委员会,审议前二项再审查及复核事件,其委员应就具有专门学术或技术人员充任。再审查及复核决定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执行,开会时,并得邀请有关专家或机构派员列席,申请人或异议人认为必要时,亦可申请列席说明。再审查委员会之组织及审查办法,由台湾主管机关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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