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地方种子销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06页(444字)

美国1968年《密西西比州种子法》规定:(1)农业或者蔬菜种子含有超过总共每磅300粒的有害草种子,则禁止在密西西比州销售。(2)禁止销售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标签或假的、误导的标签的种子。(3)种子所有者销售、船运农业、蔬菜、花卉或树木、灌木种子到或在密西西比出售,以用于种植,必须每年得到农业局局长允许。(4)所有种子许可在每年12月31日满期,若在3月1日前不能获得许可将受到许可额的10%的罚款。(5)没有好的发芽率或者特别不纯的种子,尽管可能被适当的标签加以标签,但须撤销销售,这在农业局长的意见里,这种撤销是为了正常作物生长的目的,无价值的种子不应用于销售,或违反本法而用于种植。(6)农业种子,同一种子混合物,蔬菜种子、花卉种子,或者树木和灌木种子当这些种子从根据本法而标签的容器中取出来直接销售给或者展现在购买者面前时不必标签,除非购买者有要求。(7)每一个受本法限制的种子经营者,必须对其经营的种子保留二年时期的完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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