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92页(1292字)

也称证言特免权。在诉讼过程中,证人就法律规定的特定事项享有的拒绝就其所知案件事实提供证人证言的权利。在通常情况下,证人有作证的义务,所有知情的人均应就其所知案件事实提供证人证言。证人在经合法通知到场后,对所知事实的询问有陈述的义务,无论其知道与否,均应作答,不得默不作答或拒绝陈述,否则属违反其义务,应受一定的制裁,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经法定程序,证人可以就特定事项拒绝提供证言。法律上规定证人享有这项权利,其由来及其得以延续,是出于维护特定关系和社会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上认为这些关系比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和其他利益更值得保护,因而赋予个人、法人、组织以及政府在诉讼中享有拒绝提供证言的特权,享有特权的人可以免除出庭作证和就特定事项提供证明的义务,可以制止他人揭示特定范围内的事项。

关于证言拒绝权,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作了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出于人情或事实上的理由,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证人享有证言拒绝权:①因亲属关系而拒绝提供证言。证人为当事人的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亲等以内血亲、三亲等以内姻亲或曾有此关系的,均可以拒绝提供证人证言。②因财产关系拒绝提供证言。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对于证人或与证人有上述关系的人,足可以发生财产上直接损害的,可以拒绝提供证人证言。此项规定是因为证人所为陈述,使自己或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人造成直接的财产损害属违背人情,所以法律规定证人享有证言拒绝权,但是此项证言拒绝权,如果有特殊的事实或待证事实是他人所不能证明时,证人仍有证明的义务,不得拒绝作证。如同居或曾同居人的出生、死亡、婚姻或其他身份上的事项;因亲属关系产生的财产上的事项,即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亲属关系产生的,如继承权的承认、抛弃或有关夫妻财产契约或扶养的权利义务;作为法律行为的见证人而知悉其成立及其内容的。因这样的证人,其地位和设置的原意即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作证,除他之外,很难求得其他确切的证据。③因证人所为证言,足以使证人或有第一种情况的人或有监护关系的人将受刑事追诉或蒙受耻辱的情况下,证人可以拒绝提供证言。④因职务上或业务上有保守秘密义务的证人在讯问时可拒绝提供证言,但如果其秘密责任已被免除的,则不得拒绝提供证言。⑤因技术上或职业上的秘密的要求,证人不得泄露其秘密的可以拒绝提供证言。证人拒绝提供证言,应陈述拒绝的事实、原因,并作出释明,由受诉法院在讯问到场当事人之后裁定其是否得当。

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规定教士与信徒之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保密通信受不得披露的保护,心理治疗医生与病人之间的关系也产生证言拒绝权。另外,国家秘密与工商企业的工商秘密亦受特权保护,可以拒绝披露。由于证言拒绝权是证人的一项权利,所以可以放弃,凡是能为自己主张特权的人都能表示放弃。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证人的证言拒绝权,证人有义务就其所知案情向法院作如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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