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及利亚土地通行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97页(804字)

阿尔及利亚1975年《民法典》第693条规定,土地被围圈且无通道或足够的通道进入公共道路时,其所有人得主张对领人土地的通行权,并对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694条规定,开设进入公共道路的通道的工程造价过高且与土地的价值不成比例而存在重大困难的情况,被视为通道不足或不能使用。相反,通道仅存在偶然的不便且以少量费用即可容易地排除,或通道的使用被容忍而未遭拒绝的情况,被视为有足够的通道。第695条规定,如土地被围圈出于土地所有人的自愿行为,则无进入公共道路的通道或通道不足的土地之所有人不得主张通行权。同样,如被围圈的土地所有人享有习惯上的通行权或依单纯的容忍而行使的通行权,他仅可在该习惯上的通行权消灭或该容忍被撤销的情况下主张通行权。第696条规定,通行通常应采取最方便地连接被围圈土地和公共道路且对邻地所有人造成最小损害的路线。第697条规定,当土地被围圈状态系因买卖、互易、分割或其他合同行为导致土地的划分造成时,仅可就作为前述行为标的的土地主张通行。第698条规定,因土地被围圈产生的通行役权的基础及负担,经15年时效期间而确定。时效期间届满时,非经被围圈土地所有人的同意,供役地所有人不得对通行役权的基础进行改变、替代或移转。第699条规定,被围圈土地的所有人在15年期间内已据之行使其权利的对通行的占有,与成为为其利益设定役权的土地之从物的役权取得证书同。为被围圈土地之利益的通行役权一旦因时效取得,则不因最初导致通行役权产生的被围状态的偶然的或确定的终止而消灭。第700条规定,供役地所有人为被围圈土地之所有人的利益放任时效经过,通行权因15年的使用和占有而取得时,不得再要求赔偿。第701条规定,在应对供役地之所有人为赔偿之情形,此等赔偿可采用一次性支付的赔偿金的形式,也可根据行使通行权产生的损失之比例按年赔偿一定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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