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种子进口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05页(377字)
美国《联邦种子法》规定,任何人有下列行为者均属非法:(1)销售或提供销售:①根据本法进口作播种用的任何种子,未用于播种者;②根据本法进口作播种用的任何种子的任何筛屑,未用于播种者;③根据本法条文禁止进口的任何种子;④任何染成与按照本法条文和根据本法条文制订并公布的规章制度染色的种子相似的种子;⑤按照本法条文和根据本法制订并公布的规章制度而染色的任何种子,与在美国生长的同类种子混染一起;⑥用不同颜色染色的任何一种种子;⑦按照本法条文染色的任何种子,而其标签却说明该项种子是合适的。(2)改变按照本法条文和根据本法条文制订和公布的规章制度染色种子的比例,或以任何方式或任何方法变更、修改、隐匿或除去上述染色种子的颜色。(3)关于正在进口到美国或提供进口、受本法约束的任何种子、作任何虚假的或误导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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