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种子认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74页(688字)
奥地利《植物育种法》中,对种子质量认证程序作出具体规定:(1)田间检验。种子公司必须向农业行政部门提交繁、制种计划,繁、制种户的详细情况。农业行政部门有权对繁、制种户的资格进行审查。在作物生长关键时期,应由省级农业行政部门主持,会同当地检验站技术人员、田间检验员实施田间检验。检验后,应对该田块进行综合评级,做出合格与否结论。对田检结论有异议者,可在收到通知的14天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复检的申请。(2)种子收购和加工。田检合格者应持证到预约种子公司交售种子。农民不得私自出售代繁代制的种子。种子公司应对农民交售的种子采取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相结合进行扦样检验。如种子通过了内部检验室的检验,则应对该批种子先进行初选,按初选后剩下的重量向农民计价付款。初选后的种子应进行精选,精选完成后的种子应由农业行政部门负责质量认证的专职人员进行扦样。(3)签发种子合格证。官方扦样员应将扦到的种子样品送到独立的检验站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达到国家的相应标准,应由农业行政部门为该批种子颁发批号和质量合格证。种子公司应据此印制标签,对种子进行分袋包装和封缄,种子即可上市销售。如种子在精选后还要进行药剂处理、包衣等深加工,种子公司须先将药剂名称、配方通知种子检验站,经检验站和官方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包装和封缄。合格证的有效期一般应为一年左右。(4)种子市场管理。种子进入市场后,应接受农业部任命的种子质量监管员的检查,如质量不合格,监管员有权作出处罚,种子商须支付包括田间检验在内的全部认证费用。如种子商继续销售被封存的种子,应受到罚款或监禁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