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贮木场站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8页(478字)

1978年8月12日,国家林业总局发布《贮木场管理办法》。共8章35条,主要规定:(1)贮木场应根据林业局下达的产量、品种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编制作业计划。东北林区应做到“年以产定销,季以销排产,月以产保销”。(2)商品材严格执行缴库制度。陆运到材的贮木场必须经过造材台造材,分清树种、材种、等级,进行楞头验收缴库。水运到材的贮木场,必须出河检验的,也应分清树种、材种、等级,据实验收缴库。商品材缴库,一律以贮木场实际验收的数量为准。贮木场外不准卸材。水运到材,亦不准在指定地点以外停泊。(3)将楞场划分为若干区段,实行以楞为库,分区包干,专责管理,做到楞头、人员、机械三固定。贮木场应设专职现场员,负责商品化管理。建立楞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楞场库存木材清点制度。(4)从贮木场支拨木材,必须坚决执行木材调运政策和木材管理权限。不论外调还是企业自用材,必须有国家调拨通知书、供货经济合同和月份调拨手续。木材支拨所发生的数量、质量误差事故,应根据《木材统一送货办法》及时派员处理,实行包退、包换、包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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