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民营水电工业奖助申请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72页(441字)

民国1944年《奖助民营水力工业办法》第6条规定,呈请奖助人应备具申请书暨工程计划书,呈由水利委员会核定之。但请求技术上协助办理查勘、测量、设计者,得免送工程计划书。第7条规定,申请书应记载之事项如下:(1)水权登记号数,及工程或工厂之种类名称。(2)创办原由及经过。(3)董事、经理、或厂主、及办理技术事项主要职员之履历。(4)工程或工厂所在地。(5)资本种类及其数额。(6)其他应记载之事项。第8条规定,工程计划书记载之事项如下:(1)缘起。(2)水道之名称及其水文资料(流量及其有效水头须详细说明)。(3)计划概要及各部工程计划图表及说明。(4)生产品(包括成品名称及数量)或动力之供销情形(包括用电量与输电线路长度)。(5)工程所在地及其附近交通情形与各种建筑器材产地产量及价值之调查说明表。(6)施工方法程序及其限期。(7)工程费预算及其来源。(8)工程利益之估计。(9)竣工后养护及管理方法。(10)其他应记载之事项。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