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民营水电工业奖助方法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71页(330字)

民国1944年《奖助民营水力工业办法》第3条规定,奖助方法如下:(1)补助工程费1%至10%。(2)予以技术上之协助。(3)贷予工程费10%至50%。(4)协助向银行或用其他方法借用低利贷款。(5)协助向军警财政交通及生产机关予以购运有关材料机件之便利。前项方法,得采用一种或数种,但依第3款贷予款项,如达到其最高额时,不再补助。第4条规定,前条所称技术上协助,以奖助工程部分之查勘、测量、设计为限。第9条规定,受本办法第3条第1第3第4款之奖助者,应于施工期间,按期呈送进度月报。行政院水利委员会得随时派员视察指导工程进行,检查其簿据,必要时并派员驻工程督导之。前项工程完成后,应呈由行政院水利委员会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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