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村金融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57页(619字)

法国农村金融立法源于19世纪中期。1852年法国政府颁布《土地银行法》,各地依法相继建立土地银行。同年12月法国政府下令扩大巴黎土地银行,改名法国土地信用银行。1885年法国农民仿效德国在农村建立一批信用合作社。1894年法国政府又通过《农业信贷基层原则》法令,建立一批互相信贷地方库。由于地方金库规模小,资金有限,不能满足生产需要,于是1899年通过《地方银行与国家投资法》法令,由若干地方金库联合组成区域金库,负责协调地方金库和分配法兰西银行提供的贷款。1926年法国颁布法令,决定国家农业信贷管理局改名为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根据法律规定,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实行总部、各省行和地方信贷合作社三级管理、三级经营和两级核算制度。总部和省行各自为一级独立核算单位。法国农业信贷银行资金来源:发展股东,增扩股金;大力吸收存款;发行债券。合理运用资金支持法国农业发展是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的中心任务。该行贷款按用途分类包括农业生产贷款、农业产品和粮食加工业贷款、农村住宅贷款。按利息分类可分为贴息贷款和无贴息贷款。法国政府特许国家农业信贷银行对农业经营者发放贴息贷款,如对青年农民的贷款,规定在经营5年以后,根据情况分别给予年利率3.5%-9.75%的利息补贴。贴息数额可由农业部从年度预算中统一拨给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农业经营者贷款利率一般不超过年利率12%,对非农业经营者贷款利率为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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