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业合作社权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38页(313字)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农业合作社拥有以下权利:(1)借款不受合作社负债或债务总额的限制,以其任何财产作为担保;可向社员和其他生产者预支款项。(2)可在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内,作为惠顾人的代理人或代表。(3)有权购买、租用、控制和利用为指导和经营合作社业务所必需的不动产或动产。(4)为合作社目标,提取、赚取、背书、保证、让渡和发行期票、汇票、支票、证书等各种证券和流通票据或可转让的票据。(5)获得、拥有和开发与合作社业务有关的专利、商标和版权方面的利益。(6)建立跨地区合作社代理机构。(7)拥有一般公司或合作销售协会的权力。同时,美国法律也对限制合作社权力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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