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钩端螺旋体病证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43页(398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1.4.1条规定,对于种用或饲养用家养反刍动物、马科动物和猪,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动物:(1)装运之日无钩端螺旋体病临床症状;(2)装运前90天内,一直饲养在无官方报道出现钩端螺旋体病临床症状的养殖场内;(3)装运前14天及装运之日各注射一次双氢链霉素,剂量为25mg每公斤体重(目前通用);(4)进口国如予要求,应接受钩端螺旋体病诊断试验,并呈阴性结果。第3.1.4.2条规定,对于反刍动物和猪的精液,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精液的采集、加工和贮存严格按照附录相关规定进行。第3.1.4.3条规定,对于反刍动物和猪的胚胎/卵,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胚胎/卵的采集、加工和贮存严格按照附录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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