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国家环境研究院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92页(632字)
1991年11月18日,法国颁布《关于设立法国环境研究院的法令》规定,设立一个全国性的行政管理公用事业机构,命名为法国环境研究院,归负责环境的部长领导。在同国内和国际有关机构,特别是欧洲环境事务所的密切配合下,法国环境研究院的使命为制作和发行有关下述领域的资料及科学统计信息:(1)土地和自然资源的使用;(2)土地和风景区的被占用;(3)动物、植物及陆地和海洋生态系统的现状;(4)对海滨、山区及其他受保护或者敏感地区的保护;(5)水的质量和污染环境物质的排放;(6)空气的质量和大气污染物质的传播;(7)土地的质量;(8)废弃物管理;(9)声音传播;(10)城市环境;(11)污染环境的危险物质的扩散及其后果;(12)天然的技术公害;(13)对环境的认识及环境的社会经济实践。在上述列举活动领域内,法国环境研究院尤其有权:(1)创建,也可以同其他机构共同创建土壤实验室、观测所,制作样品,并确保实验取得成功;(2)为公法人、私法人、公营机构或者私人机构在它们各自管辖的范围内从事的研究和投资提供资金或者技术帮助;(3)参加经济团体、公益团体或者具有相同目的的联合会的活动;(4)在其权限范围内参加制定和执行双边和多边合作协议。法国环境研究院也有权,在董事会批准的范围内,为法国的、外国的公法人和私法人从事探索、研究和鉴定。法国环境研究院可以使用国家各行政管理部门和公用事业机构收集到的同环境有关的全部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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