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企税务政策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51页(440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乡镇企业法规定,乡镇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援农业和农村社会性支出,其比例和管理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乡镇企业收取费用,进行摊派。国家根据乡镇企业发展的情况,在一定时期内对乡镇企业减征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征税收的税种、期限和比例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小型乡镇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1)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开办初期经营确有困难的;(2)设立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3)从事粮食、饲料、肉类的加工、贮存、运销经营的;(4)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需要特殊扶持的。上述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法还规定,乡镇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足额缴纳税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乡镇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关管理部门不得超越管理权限对乡镇企业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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