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合作社清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18页(199字)

意大利《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规定:(1)合作社社员大会如果决定解散合作社,必须在会上任命1名或数名清算人;清算人最好从社员中间产生。(2)合作社在终止活动时,它的全部资产在扣除社员实际缴纳的股金(并将其偿还社员)之后,根据互助精神,应当用于公益事业。(3)如果出现异议,须由劳工和社会保障部协同财政和国库部裁决,裁决前应听取合作社中央委员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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