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合作社基金证券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5页(318字)
法国1961年8月5日法令规定:(1)农业合作社可在章程中规定根据有关当局的批准,设立合作社发展基金,发放基金券。基金券只能在合作社员中转让。(2)设立发展基金需由普通社员大会讨论决定。(3)基金券不得用于领取任何认购和偿还奖金。(4)在任何情况下,发展基金券所有权不承担本法令和农村法典规定的个人责任。(5)基金券持有权在社员大会上不赋予合作社员任何表决权。(6)基金证券的期限可与合作社一样长,也可进行正常的延期。(7)基金证券可以享受不同的年息。基金证券利息从当年经费中开支。(8)如合作社无其他外债,也未出现无力偿还的亏损,发展基金证券可按认购时的规定偿还,不受其他规定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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