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合作社投资股权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78页(198字)

芬兰《合作社法》第168条规定:(1)投资股持有者没有投票权。(2)非合作社社员的投资股持有者,或本人或通过代表或通过顾问有参加合作社会议或旁听该类会议的权利。有关代表代理权的日期须明确规定,代理权仅限于一次会议,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在公布之日起代理权在不超过3年内有效。(3)适用于合作社社员的本法第92条和93条规定,同样适用于投资股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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