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合作社公司资本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5页(254字)

法国1961年8月5日法令规定:(1)农业合作社公司资本由社员认购的不可分割的记名股份构成。股份可在注册时一次付清。股份面额对一切合作社员同值。1955年以前,股份金额最少为1法郎,以后每1股份值至少10法郎。(2)股份最高只能分得总金额6%的利息,此外再无任何股息。只有当年有盈余时才能发给股息。(3)建社资本和合作社成立后新增资本不受任何限制。(4)注册公司资本不得减至建社以来社员大会通过最高资本额的3/4以下。(5)农业合作社可按规定退还社员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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