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9页(792字)

当代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就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问题相互进行辩驳,称为辩论。辩论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当事人通过辩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法院通过当事人的辩论查明案件的事实,经辩论质证核实的事实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此为诉讼上的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贯彻辩论原则是多方面多形式的:其内容可以是实体的,如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变更、消灭,可以是程序的,如当事人是否适格、代理人的代理条件是否欠缺、受诉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如原告以起诉状提出主张及事实和理由、被告以答辩状反驳其主张及事实和理由,可以是口头的,如法庭上的言词辩论。

辩论原则是基于民事实体当事人权利平等,民事程序当事人地位平等而建立的诉讼原则。同时,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指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保障当事人双方平等地行使辩论权利,则辩论原则又是诉讼上的一项民主原则。

辩论原则是现代意义上辩论式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古罗审判民事案件,曾实行过辩论式诉讼,原告一方首先陈述案情,提出证据和请求,如被告一方不同意原告的请求,可以进行抗辩。后来辩论式诉讼被纠问式诉讼代替,直至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才重新确立辩论式诉讼。纠问式诉讼与辩论式诉讼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将双方当事人作为被审问、被调查的对象,不作为诉讼主体看待。后者将双方当事人均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在相互对抗中可以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法国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德国1877年《民事诉讼法典》确立了辩论式诉讼之后,其他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也确立了辩论式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辩论原则作为其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并为贯彻这一原则,在系列的诉讼程序制度中作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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