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农业合作社社员入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5页(257字)

法国1961年8月5日法令规定:(1)成立农业合作社至少要有7名社员,其中自然人应系农场主。农业工会会员可成为合作社员。(2)任何人不得用1个农场同时加入2个以上属于同样性质服务的合作社。(3)农业合作社必须在社址设立合作社员名册,按入社先后和注册号登记合作社员,并注明其注册股份。(4)合作社员必须保证使用合作社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服务,合作社章程要规定保证的性质、期限和方式,以及违者应得的处分。社员必须认购一定数量的股份。不履行保证者,一律不得成为合作社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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