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12页(596字)

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其主文部分(见民事判决)有遗漏时,以判决的形式对此加以补充。一般情况下,判决应当准确无误,但是如果已经宣布的判决中,出现了对当事人提出的某一诉讼请求没有予以答复,或给付判决(见民事判决)中,义务人应给付的数额没有写明或诉讼费用由谁负担没有明确等遗漏时,法院应以补充判决加以补救。对于补充判决如何作出,是依当事人申请还是依法院职权为之,补充判决当事人能否上诉,各国的规定和实践各不相同。德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较为详细:如果当事人一方依最初提出的或以后更正的事实所主张的主请求或附带请求的全部或一部,或者在裁判时的费用的全部或一部有脱漏时,可以依申请作出追加裁判对原判决加以补充;请求为追加裁判,应在原判决送达后两周的期间内,提出书状申请之;申请后,应即指定言词辩论期日,在为该期日而传唤申请人的对方当事人时,应同时送达提出申请的书状并且对于追加裁判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判决之补充问题,但在实践中,对于判决中出现了经过法院审理和合议庭评议决定的某项权利义务未列入判决结果或义务人应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履行义务,未在判决书中具体加以规定等遗漏时,作出判决的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补充判决。补充判决不改变原判决的内容,因而不是判决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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