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私有林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15页(392字)
芬兰森林2/3为私有林。私有林是芬兰木材工业的基础,全国3/4的工业用木材来自私有林。为加强私有林管理,芬兰于1928年5月11日颁布《私有林法》,1951年5月13日颁布《私有林改造和木材运输法》。1967年9月15日,芬兰议会修订并重新颁布《私有林法》。该法规定,树木生长30年后才可以进行间伐;间伐量不得超过蓄积量的30%;两次间伐之间一般要相隔20年,事先要得到林业局的同意;如问伐量超过该法规定,林业局有权进行干涉,甚至向法院起诉;壮林最后皆伐时,私有林主必须从收入中把一笔用于森林更新的款项存入银行,这笔款项只有等更新完毕、形成幼林后才能收回,如果林主在伐林后3年内未及时更新,届时林主还必须无偿参加劳动。芬兰在私有林管理方面还制定了《私有林委员会法》、《林主协会组织法》等,对有关权利和义务都用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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