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水利区划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96页(397字)

台湾《水利法》第5条规定,当局主管机关按水道之天然形势,划分水利区,报请行政院核定公告之。第6条规定,水利区涉及两省(市)以上或关系重大地方难以兴办者,其水利事业得由当局主管机关设置水利机关办理之。第7条规定,水利区涉及两县(市)以上或关系重大,县(市)难以兴办者,其水利事业得由省(市)主管机关设置水利机关办理之。台湾《水利法施行细则》第20条规定,当局主管机关依本法第5条规定划分水利区,依下列之规定:(1)一个水道流域,应以整体多目标开发为主,划为某某水道流域区。(2)支流流域,应配合整体流域开发,划为某某支流分区。(3)关涉两个以上水道流域者,得按相互配合之开发,划为联合水利区。(4)水道流域区域内之洪水泛滥地区,得按地理环境划为一个或若干防洪区。(5)水道流域水利区内,得按干支流之灌溉或排水系统,划为一个或若干个灌溉或排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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