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森林区域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40页(194字)
南斯拉夫联邦议会《森林基本法》规定:(1)可根据自然、经济条件成立林业经济区。(2)林业经济区包括属于社会所有、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地。(3)由共和国主管机关负责成立林业经济区。(4)两个或几个共和国可签协议,成立横跨几个共和国领土的林业经济区。(5)负责成立林业经济区的主管机关可把区内森林和林地管理权由一个经济组织交给另一个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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