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奖助水力工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67页(341字)
1944年6月1日,民国政府水利委员会公布《奖助民营水力工业办法》。共14条。主要规定:奖助的范围,即:(1)水力发电;(2)水力工业;(3)水力灌溉;(4)其他利用水力工程。奖励的方法,即:(1)补助工程费1%-10%;(2)予以技术上的协助;(3)贷予工程费10%-50%;(4)协助向银行或用其他方法借用低利贷款;(5)协助购运有关材料、机件。呈请奖助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请奖助手续。办法还规定:受奖助人中途停工,或开业后为不当歇业时,应分别停止奖励,及追缴其已领金额。受奖助人经核准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撤销其核准:(1)违反政府法令的;(2)施工程序与计划不符的;(3)在6个月后未能兴工,或施工后未能按期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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