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阶段划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31页(437字)

中国200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一般应当经过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和生产性试验三个阶段。中间试验,是指在控制系统内或者控制条件下进行的小规模试验。环境释放,是指在自然条件下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所进行的中规模的试验。生产性试验,是指在生产和应用前进行的较大规模的试验。第14条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实验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15条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需要从上一试验阶段转入下一试验阶段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入下一试验阶段。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2)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3)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4)上一试验阶段的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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