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中央灾害对策本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3页(324字)

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第18条规定:(1)中央灾害对策本部设本部长1人,次长2人,工作人员若干人。(2)本部长由建设部长官担任,次长由内务部长官和建设部次长出任。工作人员由本部长在有关中央行政机关之长或指定的行政机关之长推荐的所属公务员或职员中委托。(3)本部长总管本部的业务并代表本部。当灾害发生或预料发生时,或认为必要时,召集本部会议。(4)次长协助本部长,当本部长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本部长指定的次长代行其职务。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施行令》第16条规定,依法第18条规定召开的中央灾害对策本部会议,由中央灾害对策本部本部长在委员所属的机关三级以上的公务员中经所属长官推举而委托的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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