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有土地转让契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5页(215字)

新加坡1985年《国有土地法》第6条规定:(1)按照本法,任何转让在没有明示的相反条件存在的情况下,都应默示受让人与政府之间签订的契约。(2)上述契约中所规定的义务应从土地转让之时起开始执行。(3)如果通过转让而获取的土地依据本法再次加以分配,并且按照目前正在生效的有关登记的法律,将该土地的分配及时进行登记,则从登记之日起,受让人不再承担原先转让中所规定的正当支付租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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