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有土地受让代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5页(391字)

新加坡1985年《国有土地法》第5条规定:(1)如果土地转让或租借已经依照本法或按照土地权属法中规定公布,或已将转让或租赁证书签发给了受让人或承租人,而在转让或租赁发布之日或税收官的证书签发之日,地税征收官并不知道受让人或承租人已经死亡,并且产权登记员也根据已签发的转让或租赁证书,将产权证书发给了死者。死者的私人代理人可以向产权登记员提出申请,要求及时更正产权证书,将此证上已登记的地产所有人的名字改为死者的私人代理人的名字;在死者的私人代理人已获取死者留下的地产转让遗嘱认证或地产管理信件,或已被授权作为死者的私人代理人的情况下,如果产权登记员认为上述一切属实,他将按实际情况对产权证书作相应的更改和批注。(2)按照本条所指,私人代理人包括目前死者的不动产的拥有者:遗嘱执行人,无论是原定的或代理的;管理人;受托管理财产的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