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96页(1632字)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1990年11月8日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则》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处罚管辖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管理全国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管辖本辖区内的案件。上级卫生检疫机关有权处理下一级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一级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处理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上级卫生检疫机关对下一级卫生检疫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负责监督、检查、复议。

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当事人具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2号公布)或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②有适用处罚的法律、法规条款;③有相应证据。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提交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向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收取证据;收取证据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或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出具的证明。

立案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辖区内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涉及行政处罚的,应予立案,并指定承办人。案件来源包括:①国境卫生检疫人员执行任务时发现的;②经勘验、检验、鉴定证实的;③经知情者检举、揭发的;④医疗、卫生、防疫单位报告的;⑤有关部门移送的;⑥经其他途径揭露、报告、证实的。行政处罚应每案一卷,制作详细的处罚过程笔录,结案时存档,并保存。

实施处罚 批准立案调查的案件,由承办人根据违法事实及取得的证据,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所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审批。对承办人上报的行政处罚审批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负责人应在48小时内,组成由3人以上单数国境卫生检疫人员参加的合议组,负责研究案情,审查证据,决定行政处罚。合议组应在受案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在10日内作出决定。合议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处罚决定书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应在回证上查收签字。如拒绝签字,送达人应在回证上写明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视为送达。处罚决定书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邮寄、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作出处罚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将案情及时上报总所和通报其他有关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复议 被处罚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收到复议申请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的,由原作出处罚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负责执行;改变原处罚决定的,由复议机关或其指定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执行。作出复议决定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须将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抄送原作出处罚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对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又不起诉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及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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