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95页(543字)

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规行为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事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罚款:应当接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移运尸体、骸骨的;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和签发卫生检疫证书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未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从交通工具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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