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木采伐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1页(514字)

1950年10月3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甘肃省伐木暂行规定》。共15条。主要规定:(1)国有林的大规模采伐,由省林业行政机关拟写计划,呈请西北军政委员会批准。小规模的采伐由省林业行政机关核准。(2)在公私林内,无论林主自行伐木,或以立木售于伐木机关、公私团体、木业商人,均须向当地林业机关、或县以上政府缴验森林所有权证件,呈请伐木申请书,报由省政府农林厅核准,领到伐木证后,始可进行采伐。(3)林区砍伐零星木料、农具用材、采薪、烧炭及其他主副林产物的,均报当地林业机关许可。但优良林木不得砍伐。(4)采伐人在国有林区伐木的,须向核准机关缴纳山价。(5)指定为保安林、风景林、生于险峻陡坡不易造林的地方、未经土改林权不确定的等林木禁止采伐。(6)采伐人须将木材运至指定地点查验,加盖烙印,方可转运出境。(7)伐木人、贩运木材人应遵守国家法令。不得囤积居奇,抬高市价。(8)凡未依法领取采伐证件,擅自砍伐公有林木的,所伐木材可予没收,令其补充造林,或将其森林予以长期封禁,或收归国有。凡林区内现存旧木,不论公私所有,一律依本规则进行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可令停止拉运,或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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