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外资项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11页(258字)

1982年8月,国家农牧渔业部发布《关于地方农牧渔业部门利用外资引进技术设备和安排建设项目工作的暂行办法》。共15条。主要规定,由农牧渔业部牵头承办的利用外资的地方农牧渔业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限下项目,征得国家计委、国家外资管理部门同意后,农牧渔业部提出审核意见,由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计委批准;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市、自治区计委和农牧渔业部共同审查后,报请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外资管理部门批准,重大项目要报请国务院批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