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森林管理措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1页(434字)

1950年10月30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甘肃省森林管理暂行规则》。共15条。主要规定:(1)为有效管理森林,可设立林务处、林场、工作站等进行管理工作。(2)保安林、母林、母树以及风景林木,一律禁止砍伐。(3)一般经济林,已达伐期可利用的,伐木人须依法申请核准后,始可采伐。(4)林相衰败与未达到利用年龄的林木,一律禁止采伐。(5)不论公私凡在本省采伐、收购、运销木材,或至林区采樵、烧炭、砍伐农具用材及采取其他主副林产物的,均按本规则办理。(5)所有山林及其他林地,只准造林,不准开垦。(6)森林业主对其所有林木及副产物,均应负责保护,不得以任何借口滥事砍伐。(7)凡能封山育林地区,应分期分段予以封禁。(8)林业机关应配合地方政府保护培养母林、母树、采购种子。开办苗圃,育苗造林。(9)对造林护林成绩卓着的,应予表扬奖励。凡对森林有破坏行为的,依照护林公约或政府法令予以批评教育,情节重大的,可送人民法院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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