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省山林保育措施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1页(604字)
1950年11月,宁夏省人民政府发布《贺兰山、罗山天然林保育暂行办法》,共18条。主要规定:(1)贺兰山以原有县、旗疆域为界,东侧县属山区,划为封山育林区;西侧旗属山区,划为合理采伐区。罗山全部划为封山育林区。(2)由省政府建设厅与阿拉善旗自治区人民政府合组贺兰山林区管理委员会。罗山设林务管理所、直属建设厅,执行罗山林区保育工作。贺兰山林区管理委员会在贺兰山前山后各设林务管理所。(3)封山区域,非经林管所核准,人畜一律不准入山;禁止一切砍伐;禁止放牧、引火、开垦等危害森林行为;采药、采石、打猎,得经林管所核准。(4)封山育林区已伐倒木材,限本办法规定期内,向林管所登记,加盖钢印运出,过期不登记的,木材一律充公。(5)合理采伐区内,禁止在未经林管所划定公告的林区进行砍伐;禁止不按指定范围及规格的采伐;禁止不按指定范围及规格的采伐;禁止放牧、引火、开垦等危害森林行为。应划分区段,按期(3年或5年)轮区在保育原则下采伐。每年采伐量不得超过划定区段现存林木1%。(6)为了有效的保育天然林区,凡庄田、林园私有树木在砍伐出售时,须经当地政府开具证明文件。(7)凡违犯本办法有关封山育林禁例、合理采伐区禁例的规定,不论机关、部队或个人,按其损坏价值处以3倍至5倍罚金。临近天然林区群众可组织护林小组,制定公约,协助保育;对有显着成绩者奖励,违法毁林者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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