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省林木保育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1页(307字)
1950年2月24日,宁夏省人民政府发布《宁夏省林木保育暂行办法》。共10条,主要规定:(1)本省最高林木保育机关为省府建设厅,其组织机构、职权划分,及林木所有权按本办法规定执行。(2)公有林木的修剪、灌水、锄草、灭虫害,及设置保育物等所需劳力,由各保育机关员工办理。(3)无论公私有林木,未经管理机关或业主同意,任何部队,机关,团体及人民,不得擅行采伐,违者依法惩办。(4)凡违反本法规定,损伤树株的,任何人均有权检举,当地政府及保育机关按其损伤木价,处以3倍至10倍罚金,情节重大的,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所罚金额,半数提作检举人奖金,余额报建设厅,作育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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