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季节燃料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17页(356字)

日本《大气污染控制法》规定:(1)都道府县知事认定某一经内阁政令规定为含硫的氧化物的烟尘排放设施集中,而其排放量又因季节而有显着变化的地区内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的硫的氧化物污染,并且认定某一利用烟尘排放设施向大气排放硫的氧化物者在设施中使用的燃料不符合燃料使用标准时,可以劝告排放人在一定期限内遵守燃料使用标准。(2)劝告者不遵从劝告时,都道府县知事可以命令其在一定期限内遵守燃料使用标准。(3)所述燃料使用标准由内阁政令所指定的各地区的都道府县知事根据环境厅长官所规定的标准,按内阁政令所规定的燃料种类分别规定。(4)总理大臣发布、修改或废除第一款所述的政令之前,应征询有关都道府县知事的意见。(5)都道府县知事根据第3款的规定制定的燃料使用标准,应公布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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