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阿拉伯渔业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24页(251字)

沙特阿拉伯《水生生物资源的捕捞管理、开发和保护方案》第12条规定,农业和水部应查问违反本法及其条例的行为,并根据内务部部长以及农业和水部部公布的条例审查。第13条规定,在不使其他法律、条例和决议的重罚款受损害的情况下,凡违反本法及其条例的任何行为应处以6个月以下的监禁或1万里亚尔以下的罚款,或二者兼罚。第14条规定,根据上述条款,惩罚应归农业和水部处理。如果农业和水部部长认为,这一违法行为罪行重大,用上述手段不足以惩罚,他应将此案件上交法庭裁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