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事组合法人设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7页(176字)

日本1993年《农业协同组合法》第2章中规定:(1)设立农事组合法人,须有5人以上的农民为发起人。(2)发起人须共同制订章程,选任负责人,进行其他设立所必需的工作。(3)农事组合法人的理事须为其组合成员。(4)农事组合法人成立后,须自成立之日起2周内,将其宗旨连同登记簿的副本及章程,一同送交行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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