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环境保护诉讼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84页(426字)
加拿大1999年《环境保护法》第22条规定,已经申请要求调查的个人可以提起环境保护诉讼,如果在下列情况下:(1)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部长未能指导一项调查和报告;(2)部长对调查的反应是不合理的。第23条规定,环境保护诉讼只可以在原告意识到诉讼所基于的行为或应当意识到诉讼所基于的行为时开始起2年期限内提起诉讼。第27条规定,原告应当在第一次向被告送达文件后20天内向加拿大检察总长送达引起环境保护诉讼的文件的副本。第28条规定,为对相关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提供公正的和充分的陈词,法院可以允许任何人参与某一环境保护诉讼。法院可以决定该人参加的方式和条件,包括支付费用。第29条规定,环境保护诉讼中的所谓的犯罪和因其发生的重大损害将在权衡可能性的基础上来证明。第38条规定,在决定某一环境保护诉讼中是否判决费用时,法院可以考虑所有的具体情形,包括是否这一诉讼是一个试验案例,还是提出了一个新颖的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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