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动物进口扣留处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93页(563字)
新西兰《动物法》规定,当某一检查员发现任何船上或飞机上有任何动物或动物产品,而这些动物及动物产品按本法规是不允许进口或引入到新西兰的,且又未列入该船或该机的输入报告中,那末,这些动物或动物产品将作走私品处理;除非某一检查员指示留在该船或该机上重新运走,否则这些动物或动物产品将由检查员扣留销毁,对此不付给赔偿费。还规定:(1)不论任何人,如不按本法规及本法规制定的条例的规定,不根据本法规及本法规规定的条例颁发许可证的规定,将任何动物进口或引入到新西兰,或者故意持有非法进口或引入到新西兰的任何动物及其后裔,均按违犯本法规论处。(2)任何检查员均可扣留非法进口或引入到新西兰的任何动物及其后裔,并将扣留的动物销毁或按首席兽医官的指示进行处理。(3)任何检查员均可扣留非法进口或引入到新西兰的任何动物产品、动物粪便、设备、饲料或物品,并将扣留的上述物品销毁、熏蒸、消毒或按首席兽医官的指示进行处理。对此不支付赔偿费。(4)扣留这些动物、动物产品、动物粪便、设备、饲料或物品并将它们销毁或作其他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开支及人力消耗均由拥有者负担,应作为他对政府的负债予以收缴,对此不付给赔偿费。(5)检查官对从国外运抵新西兰的任何货物或物品,可要求打开或亲自打开包装进行检验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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