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52页(537字)

日本1983年《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法》第8条规定,公库的负责人,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3人以内及监事1人。第9条规定:(1)理事长代表公库,总理业务。(2)副理事长代表公库依照理事长确定的事项,补佐理事长,管理公库业务,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代理其职务;理事长空缺时,履行其职务。(3)理事依照理事长确定的事项,补佐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管理公库业务,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代理其职务;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空缺时,履行其职务。(4)监事监察公库业务。(5)监事根据监察结果,认为有必要时,得向理事长或主管大臣提出意见。第10条规定:(1)理事长和监事由主管大臣任命。(2)副理事长和理事,经主管大臣认可,由理事长任命。第11条规定:(1)负责人的任期为4年。(2)负责人可连任。第12条规定,国务大臣、国会议员、政府职员(非专职者除外)、地方公共团体议会议员、地方公共团体首长、专职职员以及政党负责人,不能担任公库负责人。第13条规定,负责人不得担任以营利为目的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亲自从事营利事业。第14条规定,在公库与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利益相反的事项上,上述人不具有代表权。在此种场合,由监事代表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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